第754章 京华十六条(1 / 2)

大明元辅 云无风 1529 字 2个月前

安南都统使莫茂洽注定要名垂史册了。但显然不是由于他“领导了平定黎逆郑逆的正义之战”,而是他于昨日签署了一份深明大义的合作条约。

当然,“深明大义”只是高务实给出的评价,实际上对于安南——或者“大越”而言,这份条约可以简化为两个字:卖国。

高务实把这份条约命名为《京华集团及安南都统司友好互助全面合作条约》。

用词看起来倒是颇为客气,又是“友好互助”,又是“全面合作”,说得跟真的似的。

不过,这改变不了什么本质——甚至“京华集团”居然都被明目张胆地摆在了“安南都统司”的前面——请问京华集团在大明是个几品机构,竟然摆在我二品都统司前头去了?

当然,莫茂洽是肯定没胆子问的,自他以降,安南也没有人敢问。

这份高务实口中的《全面合作条约》,自从昨天莫茂洽被迫签署,很快便被升龙城的大小官员们知悉,甚至民间都有不少人闻听得一鳞半爪、三言两语。

他们把这个《全面合作条约》简单地称之为“京华十六条”,暗恨不已,愤慨万千,但却无人敢宣之于口。

这个“京华十六条”的条款是这样的:

京华集团及安南都统司,互愿维持大明南疆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双方友好关系益加巩固,兹拟定签署如下条约:

第一条,安南都统司允诺,自本条约签署之日起,京华集团即成为安南都统司政策顾问集团,安南都统司一应军民各政,均许京华集团派员参与并提供指导意见。

第二条,安南都统司允诺,凡安南都统司辖区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在未经京华集团同意之前,概不让与或租与大明帝国以外的任意别国或别势力。

第三条,安南都统司允准,京华集团承建顺化东南一百五十里处金港港口及城市,为确保建设顺利,乂安、顺化、广南三宣抚司之地自即日起,租借予京华集团,为期九十九年。

第四条,安南都统司允诺,为发展本都统司经济民生,京华集团可于本司任意辖地开设商行、工厂、港口等,安南都统司对其征收的税率统一定为百分之一。

第五条,安南都统司允诺,京华集团享有于本司辖区内自由购买田地、山林及其他土地之权利,其土地附着物如水稻、林木、矿产等,均由京华集团享有,其一应生产所需缴纳之赋税,一律按百分之一计算。

第六条,安南都统司允准,因租借协议,乂安、顺化、广南等区域之田地、林木、矿山等,凡属无主之地,皆由京华集团裁定归属或自行占有,如未经京华集团同意,一概不准以都统司名义准许外人占有、使用或开采。

第七条,安南都统司之主要行政机构,须聘用有力之明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八条,安南都统司辖区内,京华集团所设之医院、商行、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该所有权与安南人一致,永无期限限制。

第九条,京华集团驻安南都统司辖区内的一应办事人员,均免于安南刑罚,如其确实涉及杀人、抢劫、淫邪等恶性案件,可由都统司搜集证据并请求与京华集团设立联合调查组及联合审判庭处置,安南都统司不得自行捉拿、羁押、审判。

第十条,安南向京华集团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安南都统司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同时准许京华集团于安南都统司辖区任意地点设立军械厂,此为京华集团确保安南平靖之所需,亦大明帝国之期望,安南都统司及其民众不得设立障碍。

第十一条,为保障安南之安靖,安南都统司允诺,大明帝国广西黄氏土司之狼兵,可于安邦、京北、山南、外清化四宣抚司之地随意驻扎。

第十二条,为保障安南之安靖,安南都统司允诺,大明帝国广西岑氏土司之狼兵,可于太原、山西、宣化、兴化、清化五宣抚司之地随意驻扎。

第十三条,为保障安南之安靖,安南都统司允诺,京华集团可于升龙城及海阳宣抚司之地任意驻扎武装力量。